碩士班

碩士班修業規定

本系碩士班學分課程分為必修與選修課程;必修課程為二十二學分,應修必修課程:總體經濟理論(一)、計量經濟理論(一)、個體經濟理論(一)、應用計量經濟理論(一)、總體經濟理論(二)、個體經濟理論(二)、論文研討會(一)~(四);選修課程每位學生於畢業前至少修畢共十二學分。若因論文需求選修外系課程須經系務會議同意。

研究生應於修業第二學年上學期加退選截止前選定論文指導教授,經系主任同意後,向教務處辦理登記。研究生之指導教授若為外校或外系教師者,應與本系教師至少一人共同指導。指導教授之變更,須經新任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,並知會原指導教授,向教務處登記備詢。

研究生取得碩士學位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一、(一)在修業年限內至少修滿本系碩士班課程三十四學分,成績及格。(二)外國學生可修習「管理學院國際研究生全英語學分學程」,或經系務會議同意,選修其他系、院校課程。
二、由指導教授指導,撰成碩士論文,經指導教授同意,依規定程序簽請核定後,參加學位論文口試,成績及格。

碩士班相關之詳細修業規則及必選修科目,請參見下表。